
公告日期:2025-04-24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刘林森,作为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被
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荣泰健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 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现将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的履职情况报 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为董事
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为会计、法律、公司所从事行业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谢树志先生、刘林森女士和杨渊先生。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刘林森,女,1977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
执业律师。历任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任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独立董事。
(二)培训情况说明
2024 年,本人积极参加培训,持续提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2024年 11 月,本人参加了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2024 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培训班”并完成全部课程的培训,培训结束收到相关单位颁发的培训证书。2024年 12 月,本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课程的培训,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强化独立董事监督作用。
(三)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未曾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 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勤勉尽职,
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 议,为公司正确、科学地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充分 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情况
姓名 应出席 是否连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大会
缺席次数 自出席会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议
刘林森 8 8 0 0 否 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2024 年,公司召开了五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对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 依据。
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24 年,公司召开了二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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