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提名的重大政策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经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决议,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二次未能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选条件、任职资格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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