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到两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协助并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三)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五)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并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机构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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