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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50:23 股吧网页版
三星新材: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委员 2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审计委员会中会计专业
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经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决议,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二次未能出席会议且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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