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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物流: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业务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若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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