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各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免疑义,前述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通过多层架构控制的子公司。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各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发布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唯一股东或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财务总监等方式实现对各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五条 公司结合出资比例及管理需要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和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对任期内委派的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并由各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第七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到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选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控股子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二)督促各子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中有关子公司的部分内容得到贯彻落实;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经理层会议,参与相关决策,并督促子公司董事或其指定联络人将相关会议决议等重要文件提交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联络部门;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所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母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六)承办母公司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公司有权组成考评审核组,开展对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考评审核组同时根据上一年度的市场水平、子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提出下一年度的考核方案。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可提请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应按照母公司人事制度的规定执行,如按其子公司制度执行的,需要取得母公司同意。子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子公司实际情况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所在子公司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
(二)指导子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监控机制;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四)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