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 00073 号
致: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基于前述事实和承诺,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
路 99 号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薄世久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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