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 8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所确定的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后,控股子公司才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七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并及时披露,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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