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以期货、期权、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主要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二)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4、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流程
第十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 公司财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 公司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并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
(三) 公司法务、证券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法律风控和信披部门,确保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金融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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