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融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投融资经营决策事项是指:
(一)对外投资;
(二)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公司所进行的项目(实业)投资行为;
(四)委托理财、高风险类投资项目;
(五) 融资,包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权益凭证筹措资金以及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筹资的行为;
(六) 公司其他重要投资经营决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购买、
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先根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和/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公司投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发展公司的支柱业务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六条 对外投融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公司项目投资金额确定。但是如果某一项目投资金额虽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如总裁、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该投资项目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总裁、董事长或董事会应当将该投资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总裁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调研。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总裁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总裁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节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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