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4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
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公司应当予以免职,并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符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八)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九)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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