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公司代码:603568 公司简称:伟明环保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即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伟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临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伟明环保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岛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温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玉环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嘉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善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温州龙湾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苍南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武义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玉环嘉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伟明餐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界首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伟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海滨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樟树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嘉伟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苍南玉苍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紫金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永康伟明餐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环智慧环境有限公司、成都中环智慧环境有限公司、成都中环智慧兴彭环境有限公司、仁寿中环丽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温州中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奉新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婺源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双鸭山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东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文成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龙泉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玉环伟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莲花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永丰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闽清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温州伟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江山伟明餐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海伟明环保有限公司、江西伟明环保有限公司、嘉善伟明智慧环卫有限公司、蛟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安福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嘉禾伟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晋县嘉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富锦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蒙阴伟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澄江伟明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伟明智慧环卫有限公司、伟明(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磐安伟明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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