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时间
2023 年 8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
〔2023〕11 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
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
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该解释规定。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公司自 2024 年起执行该解释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
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合并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主营业务成本 7,581,318.54 5,015,989.54
销售费用 -7,581,318.54 -5,015,989.54
三、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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