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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宝岛: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5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号指引”)以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和修改,并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号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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