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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宝岛: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5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推动更好实现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 1/3;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该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以下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1)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6)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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