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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17:13: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95 号

────────────────────────
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珍宝岛,
A 股证券代码:603567;

方同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闫久江,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 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张钟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4 月 2 日,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虎林市方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林方圣,现已更名为哈尔滨市方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黄芪注射液 2ml、血塞通注射液 2ml、舒血宁注射液 10ml、刺五加注射液20ml 等批文,与公司及子公司现有的批文属于同品种不同规格,根据公司整体布局,为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将虎林方圣予以出售,该交易已经董事会补充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补充审议。

根据上述公告,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即与黑龙江和晖制
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晖制药)签订了《关于虎林市方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拟将虎林方圣 100%股权转让给
和晖制药,交易价格为 4.25 亿元。该交易事项已于 2023 年 8 月
办理完成,和晖制药已按协议约定于 2024 年将全部转让款支付完毕,交易完成后公司获得财务净收益约 4.2 亿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227%。上述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前期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即办理完成交易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相关资产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前期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即办理完成交易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2.2.4 条、第 6.1.2 条、
第 6.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方同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久江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钟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方同华、时
任总经理闫久江、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钟方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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