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担保、借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使投资、担保、借贷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公司其它经营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条 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按决策权限分别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可以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
第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
第二章 投 资
第一节 投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公司投资行为和参照投资行为进行决策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对外投资,即设立全资企业、合资或合作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对已投资的企业追加投入;重大技术受让以及技术出资入股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三)参照投资行为决策的事项: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租赁等;但不包括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下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外汇和期货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行为。
第二节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投资及处置事项。下列投资及处置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策:
(一)单笔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对外投资事项和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二)出售单笔账面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出售账面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非流动资产报损、报废处置事项;
(三)公司单项购买、出售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上述资产不包括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九条 下列投资及处置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一)公司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3%但10%以下,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5%但 20%以下的范围内对外投资事项和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二)公司出售单笔账面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但 5%以下,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账面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1%但 10%以下的范围内非流动资产报损、报废处置事项;
(三)公司单项购买、出售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超过 2%但 20%以下,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超过 5%但 30%以下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公司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条 董事长有权决定下列投资及处置事项:
(一)公司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1%但 3%以下,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2%但 5%以下的范围内对外投资事项和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二)公司出售单笔账面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2%但 0.5%以下,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账面价值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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