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董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组织及文件保管、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设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事、审计委员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时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组织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发送会议通知,承办会议召开期间的会务,完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必须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就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任何事项向董事会会议提交提案。
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交会议提案。
总经理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交会议提案。
第十二条 向董事会会议提交的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交人在提交提案的同时对该提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由董事会秘书汇总,经董事长同意,同会议通知一并提交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审阅。
董事长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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