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吉林·长春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等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通
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
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事件;
三、未有规定但判断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运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相关事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和参股),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相关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主体。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
(以下简称“联络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
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
五、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
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上述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应向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备案登记;前述人
员发生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自变更之日起 2 日内向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报告义
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提供的相关数据材料有据可查、存在明确的数据统计来源,文字部分材料的描述和预期判断基于已确立的权利义务文件和公司的相关文件。
各报告义务人及联络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
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
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
进展。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控股或参股)
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重要会议(战略合作会议、经营层
办公会、一致行动人会议、意向合作会议等)的审议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作出的决议;
三、控股子公司变更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相关内容;
四、公司内部提交的会议议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意见、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专项说明等;
五、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
重大交易: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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