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吉林·长春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控股和全资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得互相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有以
下职责:
(一)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培训,以及组织贯彻执行、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三)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四)负责本项业务体系及业务流程的总体设计及优化,对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协调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风控体系建设等工作;
(六)组织评估对外担保事项;
(七)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八)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上报至公司董事会。
(九)按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向董事会上报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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