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吉林·长春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节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和参股),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董事会、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或经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董事会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募集资金出现闲置或结余的情况下,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募集资金要求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制订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和本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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