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
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或“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了审计,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的合并及
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
表附注,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致同审字(2024)第 320A017426 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2023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内容
(一)持续经营
由于近三年中通国脉公司实际控制权几度更迭进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频繁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规范管理造成较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滑,连续四年出现经营亏损,融资信贷被压减,一年内到期的有息债务本息余额远超货币资金余额,公司资金流动性紧张,对内引发大量员工因拖欠工资而离职,对外导致大面积债务违约,形成大量诉讼案件,因未履行判决文书义务或诉前保全措施导致主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部分资产被法院查封及保全。2023 年度中通国脉部分承接的工程项目交付延期,因违约被运营商约谈催告,甚至存在相关项目被关单销项的风险,在新一轮招投标中失去了大量维系多年的市场份额和主要客户订单。
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中通国脉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同时:(1)中通国脉管理层未按照相关要求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2)在附注二披露的就持续经营能力改善作出的应对计划及相关措施之可行性缺乏有力的支持证据;(3)上述不确定事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其对财务报表产生的累积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致同所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而无法对中通国脉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是否充分、适当发表
审计意见。
(二)审计范围受限
致同所对中通国脉 2023 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存在如下限制:
(1)在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计划对应收账款、存货、营业收入等报表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时,存在相当比例函证因未获取到有效的收函人信息而无法发出,或虽已对外发出函证但未收回,亦或回函不符无法核实的情况。
(2)针对前述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函证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事项,致同所进一步执行了诸如核查应收账款审定情况、检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营业收入回款检查、工程项目实地查看、客商走访等替代性和延伸核查审计程序,但仍无法获得完整有效的审计证据。
(3)鉴于应收账款账龄逐年加长且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恶化,致同所对部分长账龄应收账款执行专门的可回收性评估。截至审计报告日,中通国脉未完整反馈相关情况,亦未进一步说明判断理由或提供支撑性依据。
(4)在执行期末存货监盘时,致同所发现期末物料存在大量账实不符的情况;虽多次沟通,但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依然未将盘点差异数据调整 ERP系统和报表列报。
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限制,导致致同所对相关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于财务报表中就此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金额及相关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或有事项
2023 年度中通国脉因流动性困境引发债务违约,形成大量诉讼案件,包括尚在起诉、审理阶段未判决生效的案件在内的涉诉金额为 26,467.43 万元(其中
未决案件 11,281.49 万元,已判决未结案 12,464.26 万元、已结案 2,721.68 万
元)。虽然中通国脉对其掌握的诉讼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 8,511.78 万元,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但由于诉讼案件数量多、情况复杂,其最终结果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仍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致同所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二、关于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消除的说明
(一)关于事项 1
1、公司重整后控制权得到稳定
(1)公司控股权频繁变更历程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股东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
春田 6 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为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 6 人;2021 年 10 月 29
日,股东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锦、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有效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协议届满后,经各方协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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