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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8:38:24 股吧网页版
ST起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信息;

(二)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

(三)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

(四)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

(五)股东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

(六)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七)总经理办公会情况(决定等);

(八)股权变动情况(配股、增资);

(九)股东变动状况;

(十)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十一)对外担保情况;

(十二)股权担保情况(指公司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
(十三)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十四)重要合同;

(十五)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

(十六)关联交易情况;

(十七)分红派息情况;

(十八)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的情况;

(十九)国家、本行业重大政策发布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二十)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特定或者不特
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上述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的
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相关知情人员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下,还应遵守公司保密
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本办法报浙江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向上交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和获得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一)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和发行债券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

(四)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

(五)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六)产品质量、公司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七)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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