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内审部。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财务部的领导,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生产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部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享有以下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董事会并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工作;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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