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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8:38:23 股吧网页版
ST起步: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事办”)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人员;

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其可以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报备董事办或董事会秘书确认。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联络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重大事项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第(三)至第(四)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须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及子公司拟发生上述(一)至(十二)项交易(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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