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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5 22:20:40 股吧网页版
“童鞋第一股”ST起步一审被判欺诈发行证券罪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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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在业内有“童鞋第一股”之称的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起步股份”或“ST起步”,603557.SH)发布公告称,公司9月23日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ST起步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有上诉权,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起步公告称,关于本次判决书中针对公司的1000万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证监会已于2023年11月15日因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对公司作出5200万元罚款决定。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缴纳2100万元罚款。

  另据该公司此前公告,2025年7月10日,ST起步收到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丽检刑诉〔2025〕10号),被告单位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公司前董事长章利民、公司前总经理周建永、公司前副总裁邹习军、公司前董事会秘书吴剑军、公司前财务总监陈章旺、公司前供应链总监周建璋。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起步股份、被告人周建永等6人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起步股份以虚增利润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章利民、周建永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邹习军、吴剑军、陈章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起诉书》,起步股份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被告人章利民、周建永、邹习军、吴剑军、陈章旺在起步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后,持续以虚增利润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公开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告人周建璋在起步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前后,多次参与财务造假,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章利民、周建永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习军、吴剑军、陈章旺、周建璋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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