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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19:31:10 股吧网页版
ST起步:关于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ST 起步 公告编号:2025-068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最终
生效判决,最终影响以生效判决为准。本次刑事诉讼对公司财务影响需
要结合判决情况确定。

2025 年 9 月 23 日,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丽
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丽水中院”)出具的(2025)浙 11 刑初 10 号《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被告单位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公司前董事长章利民、公司前总经理周建永、公司前副总裁邹习军、公司前董事会秘书吴剑军、公司前财务总监陈章旺、公司前供应链总监周建璋。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建永等 6 人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向丽水市人民检
察院移送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丽检刑诉〔2025〕10 号起诉书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向丽
水中院提起公诉,丽水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 8月 21 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丽水中院出具的(2025)浙 11
刑初 10 号《刑事判决书》。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

(2025)浙 11 刑初 10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 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经 2006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有上诉权,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本次判决书中针对公司的 1000 万元罚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
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中国证监会已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因公
司欺诈发行行为对公司作出 5200 万元罚款决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缴纳 2100 万元罚款。

3、若涉及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最后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数据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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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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