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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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菁华路 777 号 1 号楼召
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姚培琪律师、李宜谦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1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 日 14 时 0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梅墟街道菁华路 777 号 1 号楼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 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
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 月 26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2,990,1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4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7,638,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2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351,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4%。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292,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88%。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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