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07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惠玉增2006年将惠发有限25%的股权转让给韩国人金镇徹后又于2010年购回该股权;发行人控股股东惠发投资的股权结构在2014年、2015年发生多次变动,惠发投资目前的股东中仅孙继勇不在发行人内担任职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金镇徹的基本情况,惠玉增与金镇徹发生的股权交易是否真实、有效,定价依据,是否存在代持,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金镇徹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2)惠发投资2014年、2015年股权变动的原因,相关股权交易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孙继勇的基本情况、近五年个人经历;(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4)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特殊协议安排;(5)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缴清相关税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招股书披露,发行人部分生产经营资质、许可已过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在“业务与技术”章节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及具体产品涉及的资质、许可、备案及相关质量标准等规定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相关许可、资质、认证,并披露其具体情况及有效期,部分已过期的资质、许可、认证是否已续期;制造工艺、流程、产品是否满足所必需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是否存在境外经营及满足其相应的资质、认证、标准规范等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随着国家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我国食品行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特别是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说明在生产经营中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2)发行人主要产品均为肉制品,原料肉的采购是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重要一关,请重点说明原料肉采购的渠道,自产(若有)和外购的具体情况,外购原料肉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质量控制措施、质量责任约定,原料肉的验收、储藏方式,是否能有效保证原料肉的质量;(3)发行人过期食品如何处理,是否有到期食品报废制度,如有,请说明具体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是否均已取得生产经营中必备的食品安全等资质、许可、备案,是否满足相关质量标准,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或通报,相关问题是否涉及发行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如有,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租赁了较多的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基本农田、一般农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所租土地的具体性质,是否属于农用地和基本农田,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是否均签署有效合同,租赁行为是否已履行了全部必需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租赁土地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具体用途,是否改变了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规定;(3)发行人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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