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8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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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2024 年 9 月
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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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发食品”或“公司”)委托,
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的《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
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
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
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
全部在公告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
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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