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事务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秘书管理审计事务小组。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
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主要包括: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3、监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工作;
主要包括:督促外部审计的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主要包括:对公司财务报表、财务资料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进行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主要包括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有效、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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