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制订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
产负债结构,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
情权。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决议和本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该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
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上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的效
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