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的《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25 年 4 月 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5 年 4 月 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5. 公司 2025 年 4 月 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
告》;
6. 公司 2025 年 4 月 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7. 公司 2025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9.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2.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4 日在上海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