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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8 20:25:34 股吧网页版
掌阅科技: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
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
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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