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公司董事会负责,负
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职资格的审查。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所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
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2 名须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
将审查意见在董事会召开三日前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股东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任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将提名
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董事会任期届满二十日之
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及任职建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候选人详
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及任职建议。
第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人力
资源部门负责考核,并提供候选人详细资料;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及任职建议,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报告、面向社会
公开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详细资料应在董事会召开通知发出前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印发各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候选人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
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由提
名委员会主任主持。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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