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报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持股及其变动管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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