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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6 17:23:56 股吧网页版
爱玛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玛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作出了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6 日 13:30 时在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 2
号环球金融中心 22 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张剑先生及副董事长段华女士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会议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王春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主持人的推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 年 5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5 年 5 月 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7 人,代表公司股份 638,341,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4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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