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四月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爱玛科技书面确认和承诺,爱玛科技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爱玛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所仅就与爱玛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所涉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爱玛科技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玛科技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爱玛科技/公司 指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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