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一)资产独立。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其附属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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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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