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有效管理和控制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各项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各参股公司。
公司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及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述主体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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