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批准,由董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机构。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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