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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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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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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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