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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激励机制相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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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
下薪酬标准:
(一)内部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按月发放。
(三)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按月发放。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
营业绩挂钩,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价值、承担责任等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应依法交纳各项
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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