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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外币收付汇、外币存贷款等实际经营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并应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所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衍生品交易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汇规模及外币存贷款规模等预测情况,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汇、外币存贷款等的预测金额。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期限内经审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已审议通过的额度内决策具体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年度额度。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权限:
(一) 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负责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二) 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制度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证券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需)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四) 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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