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戴嘉鑫、何欢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作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对司太立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已根据司太立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已与司太立签订保荐协议,相关协议已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务。
所备案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司太立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存在需要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司太立
5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的情况。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通过现场检查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和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司太立及其董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公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
7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对司太立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8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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