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治理与运行质量,明确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等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工作职权,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交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及上交所资格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应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材料报送上交所备案。报送材料如下: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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