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证券代码:603517 证券简称:绝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5-078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400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 年 6 月 7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绝味食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绝味食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绝味食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绝味食品未确认加盟门店装修业务收入,导致年度
报告少计营业收入,占对应年度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8%、3.79%、2.20%、2.39%、1.64%。公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各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营业收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绝味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戴文军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公司实际管理加盟门店装修业务,未对加盟门店装修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未将其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核算体系,并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彭才刚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安排财务部员工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未规范加盟门店装修业务的核算,并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彭刚毅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并在2017 年至 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戴文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彭才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彭刚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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