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在公司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股东享有
累积投票权,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章 累积投票程序及具体办法
第五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
选举票。该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理解。
第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
(二)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事为止。
第八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时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前述应注意事项和
当选原则,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出席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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