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淳中科技”)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
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4 月 21 日,淳中科技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满足,190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42.65 万份;原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岗位变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注销上述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80 万份。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发表了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及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行权等待期届满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24个月。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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