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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中科技: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其所持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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